三分鐘輕鬆搞懂 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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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

民法第1005條規定,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以法定財產制,為其夫妻財產制。
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,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,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,如有剩餘,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,應平均分配。
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有規定配偶扣除額。
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,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,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。

因此被繼承人死亡時,倘若配偶還在世,考量配偶未來的生活,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有配偶扣除額,而且依據民法規定,遺留配偶就婚後財產還有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。
所以在核課被繼承人遺產稅時,除了配偶扣除額,納稅義務人也可向稽徵機關申報將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,自遺產總額中扣除。

所以如果在世配偶的婚後財產很少,而被繼承人的婚後財產很多,而且主要是現金與股票,此時剩餘財產差額很高,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後,通常會有很好的節稅效果。但是如果遺產以不動產為主,繼承人將來可能出售,則未必有很好的節稅效果。總之,預先估算未來可能情況,再詳細計算比較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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